【解读四】方案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
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如何确保相关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实施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程监管,促进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工程项目要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标准和规范。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分析称,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以其决策和使用过程除了按照相关法规接受政府机构监督管理之外,确实有必要给缴存职工以参与决策的机会,给社会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并接受群众监督。
【解读五】 缴存公积金可优先购房
作为公积金缴纳者,能否优先申请闲置公积金所建保障房?
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解读:刘洪玉认为,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中,缺乏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倾斜性支持政策,导致缴存多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实施意见》有利于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住房机会,应该说是有利于改善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是一种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另外,利用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沉淀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总体上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是有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