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城镇居民住房体制存在着三大缺陷:
首先,货币化补贴政策与市场房租房价严重脱节。切实可行的住房货币化,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住房实物供给充分,二是货币化住房补贴的数额能够跟上房价和房租的实际涨幅。在1998年决定实行货币化改革时,我国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其次,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给缺乏制度保障。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目标和供给对象定位模糊,供给方式和程序存在制度性漏洞。从原则上说,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入城镇长期务工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城市都面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尴尬局面,政府很难有效地核实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再次,禁止单位提供住房实物保障也存在弊端。
一、无法就近上班的城市职工将与日俱增;
二、增加城市交通量和能耗,加重空气污染,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三、职工上下班时间长,增加疲劳,降低效率,对单位也不利;
四、削弱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流动性与分配使用合理性;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给的责任全由政府担负,难免漏洞百出。
如果要进行二次房改应该达到促进职工居住半就近、住房保障全覆盖、引导住房升级有节制和促使住房流转更规范四个方面的目标。
二次房改应遵循城镇住房保障“单位为主、政府为辅”、单位住房保障“实物安居、货币宜居”、政府廉租住房“街道代审、单位转租”、城镇商品住房“面积设限、税收优惠”和建房用地“廉租定价、商品竞价、廉租优先、距离优先”等五个原则。
实施二次房改应从用人单位、政府、立法等三个方面着手实施。单位层面,一方面应该鼓励用人单位就近为低收入职工购建廉租房。单位就近拥有房产,只供廉租,永不出售,提职迁出,周转使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给无廉租房职工发放足额货币房贴。政府层面,市区政府应为既无固定工作单位又无住房的本城区“双无”居民和困难单位提供廉租房;同时,对单位廉租房建设,除了给予用地支持之外,还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立法层面,应立法规定城镇个人房产税的税率和免征面积。在鼓励市民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抑制人们过分扩大住房面积的盲目倾向,需要充分而又巧妙地利用税收杠杆。
同时,应立法规定单位廉租房建设用地优先供给半径、定价原则与程序。单位廉租房集保障职工住房、规范住房流转、促进就近居住三种功能于一身,因而对其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供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