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陈菲)中国国务院法制办1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四种情形下中国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应当采取领事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一)驻在国有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对其进行探访或者与其通讯,但该中国公民明确表示不接受的除外;(二)驻在国有中国公民伤亡的,将知悉的中国公民的伤亡情况通知其亲属、工作单位或者其国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三)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中国公民因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要求紧急撤离危险地区的,提供必要协助;(四)国家规定应当采取领事保护措施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外领事机构和官员可以依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采取领事保护措施:(一)商请驻在国有关部门查找下落不明的中国公民;(二)协助在驻在国生计困难的中国公民与其亲属取得联系;(三)向在驻在国患病或者被拘留、逮捕、执行刑罚的中国公民提供当地翻译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四)提供驻在国有关出入境、居留、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情况介绍;(五)不违反中国法律、不为驻在国法律所禁止的其他领事保护措施。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sgz@chinala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