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新华社记者 王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