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本是有大好前途的两位青年,却不珍惜宝贵的青春年华,反与他人密谋抢劫,结果付出了失去自由的惨痛代价。2009年12月2日,藤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宇、梁某明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9年7月16日晚,陈某裕(另案处理)提出到藤县藤州镇纯平村的山上抢劫挖掘机的电路板,覃某(另案处理)和陈某宇、梁某明听到后表示愿意参与。除此之外,陈某宇和梁某明还负责准备刀具、手套、包装绳和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
?200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4人来到一辆挖掘机的停放处,然后用布蒙住脸,接着由梁某明上前去敲车门。当看守挖掘机的朱某开门下车时,4人随即冲上前将朱某放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由于朱某反抗,陈某宇还用刀将其左手砍伤。而梁某明则趁朱某受伤,用包装绳捆住他的手脚,并把他的嘴用透明胶带封住。待陈某宇等人将朱某看守起来后,梁某明就走上挖掘机的驾驶室,拆走了工作台上价值18000元的总承一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领回了被抢的物品,挽回了损失,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法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