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暂行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领导不履行下井职责,情节严重将责令企业停产
■领导下井带班情况每月上报,并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
■下井领导须填写带班记录,以存档备查
■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矿工可申请提前升井权
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规定指出,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矿山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办公楼、职工宿舍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规定明确,矿山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对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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