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早几年有“南京彭宇案”,今有“深圳老人跌倒无人扶”。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诉记者,他准备向本次省人代会提交立法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公众救助条例》,明确“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实施紧急救助的人员,应该在能力范围内实施救助”,通过法律约束避免“老人跌到无人扶”。
????南都讯 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符翩翩 早几年有“南京彭宇案”,今有“深圳老人跌倒无人扶”。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诉记者,他准备向本次省人代会提交立法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公众救助条例》,明确“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实施紧急救助的人员,应该在能力范围内实施救助”,通过法律约束避免“老人跌到无人扶”。
????建议通过立法矫正社会风气
????上个月,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一位70多岁的老人肖雨声在小区跌倒,等家属到来时,老人已经去世。在整个过程中,围观群众甚至小区的保安,没有一个人上去搀扶,都害怕因帮助老人而招致更大的麻烦。
????朱列玉从报纸上得知了这件事,心中升起一阵寒意。他很自然地跟三年前的“南京彭宇案”联系起来。当年彭宇主动搀扶摔倒的徐老太,却被徐老太及家属指责为肇事者,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伤残损失数万元。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不是你推倒的,为什么要送老人去医院呢?”此案引起社会巨大反响,有人感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朱列玉认为,“深圳老人跌倒无人扶”是“南京彭宇案”的余波。他建议通过立法来矫正社会风气,对社会公众在救助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免除救助人员在善意救助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这样可以免除救助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救助弱者。
????“遇到需救助者公民均须救助”
????在他准备的《广东省公众救助条例》草案中,记者看到,老人、小孩、残疾人、孕妇或其他人员在公共场所跌倒、摔伤、发病等需要扶助或救护的都属于公众救助的范围。遇到此类情况,社会公众都应在能力范围内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包括现场救护、拨打急救电话、通知被救助者家属、附近公务人员或安保人员等。
????被救助者冤枉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施救后,反被冤枉成肇事者怎么办?朱列玉在议案中也有明确“被救助者家属、亲人、朋友或者其他人员不尊重客观事实,为被救助者作伪证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司法机关在审理公众救助纠纷案件过程中,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不得将举证责任倒置或凭主观臆断办案。因公众救助而产生的纠纷,目击者有作证的义务,法院对目击证人的证词应当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