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围绕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接受南方报业记者采访时说,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进去,并把建立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重中之重来研究和解决。
????遏制刑讯逼供还需完善立法
????朱孝清表示,刑讯逼供案件的反复出现,有些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重要原因。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视为法治进程的重大成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朱孝清认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获证据的适用,其意义十分重大。但它毕竟是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发生之后所采取的“补救于已然”的措施,而不是防患于未然。因此通过完善立法,把“扬汤止沸”与“釜底抽薪”有机地结合起来,既防患于未然,又治理于已然,显得尤为重要。
????朱孝清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情况说明,如果重视对口供以外证据特别是物证的全面收集和固定,使之离开口供也能定案,那即使犯罪嫌疑人称受到了刑讯逼供,也不致于影响对案件的办理;而如果不重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一旦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案件就办不下去。
????录音录像防止诬告翻供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不会使一些事实上的犯罪者以“遭遇刑讯逼供”为由逃避法律惩罚?
????朱孝清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后,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称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不过据其了解,在这些案件中,确有刑讯逼供的是极少数甚至极个别,绝大多数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对此朱孝清强调,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侦查人员的人权都有保护的责任,对精心编造谎言诬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必要的惩处,才能实施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技术性的制度改革角度来说,朱孝清认为,要建立讯问时律师或家人可以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方监督讯问的制度,使之既有利于防范刑讯逼供,又有利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逐步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部实行这一制度;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先从命案和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开始实施。该制度实施若干时间后,就应当要求移送案件时随案移送讯问时的全程同步录像录音资料。
????还要建立犯罪嫌疑人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制度,以便犯罪嫌疑人自称遭到刑讯逼供并以伤情自证时,有关机关可以对此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