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网友共同解析歌曲翻唱知识产权侵权案
????面对翻唱歌曲《春天里》的禁令,在央视元宵晚会上旭日阳刚改唱了已故台湾著名歌手张雨生的《我的未来不是梦》。针对如此结局,央视名嘴崔永元在自己的博客里似乎在为旭日阳刚求情,并建议汪峰再创作一首歌,版权友情转让给旭日阳刚,给这次争执画一个圆满的句号。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拥有这首作品表演权在内的所有版权。如果商演,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从这一层面来说,旭日阳刚的确无法再演唱《春天里》了。
????台湾音乐人黄舒骏也发出自己的呼声:“汪峰事件是个美妙而珍贵的争议,我们要七嘴八舌来保护且保证它走向皆大欢喜,关键在制度的完备与观念的进化,汪峰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对后世的影响搞不好比他的作品更强大,一定要皆大欢喜啊!”
????中国青年报以《“春天里”的文化风暴裹挟了谁?》阐述了独到的看法:是旭日阳刚唱红了《春天里》,还是《春天里》唱红了旭日阳刚,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答案。这里面其实既有文化与市场复杂的逻辑关系问题,也有艺术本身的价值界定问题。不同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着不同人群看待汪峰与旭日阳刚二者在《春天里》的价值权重。
????面对这些复杂错位的社会文化元素,当事人面临着艰难的选择,围观者也面对着文化价值判断的博弈。而这些价值阐述与文化博弈,本身何尝不是一种财富?文章阐述了汪峰在这起事件中展示的文化包容与秩序守护,应该得到尊重、理解,甚至是激赏的见解。
????人民日报记者魏倩撰文表示:“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及原唱者,旭日阳刚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的表演权,被叫停演唱《春天里》并非无道理。无论是理智地从法律理解汪峰,还是情理上支持旭日组合,这毕竟不是一个免费的时代。”
????历史学者葛剑雄认为:“中国可能是全世界双重人格最严重的地方”,关注此事的网友们既纠结于法律,又讲求道义的双重心理,滋生了颇多非议:有人质疑汪峰的做法是出于心理不平衡;有人认为维权可以理解;也有人说嘲讽汪峰在事件中从“小众变为大众”,当然也有人希望他们“重新找到一条联结在一起的途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说,“翻唱”一般来说是对他人作品的表演或者演唱,其中涉及到表演权。而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明确指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至于维权,李顺德教授认为,根据“音著协”章程,一般来说会员加入后,“音著协”代表其行使权利或到法院起诉维权。
????天涯一网友认为:“感情不等于法律和道德,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可以给你一间房栖身,但决不允许你不付我一分钱房租出租这间房赚钱。我可以借给你汽车自驾,但绝不允许你私自外租或拉活赚钱。”
????新浪一网友表示:“《春天里》是汪峰的心血之作。从程序上来说,汪峰维权无可厚非。当旭日阳刚确实有了一定的收入,且继续用《春天里》商演,为汪峰支付一定的版权费和使用费,这是很合情合理的。如果汪峰自此都不许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等歌曲,这样在情感上,汪峰做的似乎有点过了,但在法理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也有网友称:“摇滚巨星不缺钱,与草根达人旭日阳刚的侵权之战亦不排除相互炒作之嫌,就是打起官司,也是越炒越热,彼此得利,更谈不到伤了什么和气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基本已备完善,只是在著作保护上一直处于薄弱地带。究其原因,一是受传统文化“道德大于法律”的影响,减弱了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二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淡薄;三是有关法律法规在实施细则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空白,以致导致执法力度下降,侵权风险过低的局面。四是战线长、举证难、赔偿少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难或版权人不愿维权的原因之一。上述皆是助长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