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阳刚”引发歌曲“侵权门”
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重视,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些藐视和不尊重知识产权人的侵权者,将会逐步受到法律的严惩。如今,面对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侵权,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人亦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辛勤创造的成果和荣誉。
近年来,音乐歌曲翻唱侵权案屡屡见诸于报端及网络,这不得不引起诸多歌手、歌星及歌曲爱好者的警惕。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被叫停
旭日阳刚是由河南45岁“大叔”王旭和黑龙江30岁吉他手刘刚两个“流浪歌手”组成的音乐组合,这对常在北京地铁站地下通道及野外唱歌的草根达人,因为唱响“农民工”版《春天里》而幸运地登上了2011年的央视春晚,吸引了大量的“钢蹦儿”草根粉丝,并受到众多音乐人及网友的追捧。很多粉丝被旭日阳刚演唱的《春天里》所感动,这首歌会使离家在外的很多“农民工”想起农村的老家、儿时的伙伴,明白了进城后满腹的委屈及未知的明天。
这首歌曾一下感动了湖南省省委书记。在湖南省委常委的一次学习会上,省委书记周强说:“最近互联网上流行的两位农民工歌手演唱的歌曲《春天里》,反映了农民工群体的真实心声,听来非常感人,这首歌多次让自己热泪盈眶。”因此,周强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把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
对于这首能够打动官员的歌曲,我国资深文化评论人韩浩月分析说:“农民工翻唱的《春天里》之所以持续升温,其本质原因主要还是他们自然流露的原生态的演绎方式和农民工的身份,触动了人们的内心。”
2010年10月29日,浙江卫视《我爱记歌词》邀请旭日阳刚现场演绎“农民工”版《春天里》。其间栏目组全体领唱起立致意,现场观众情绪高涨,栏目组乐手一度感动落泪;同年11月6日央视三套《星光大道》舞台上,旭日阳刚的演唱征服了荧屏内外的观众,略带沧桑与悲壮的一首《春天里》让很多观众潸然泪下,他们毫无异议地摘得周冠军;11月13日晚,受摇滚巨星、歌曲《春天里》作者、演唱者及其知识产权拥有者汪峰的邀请,旭日阳刚与著名歌手罗大佑、汪峰、郑均等大腕明星一起在8万人的上海体育场同台献技,激情表演,并与汪峰共同演绎了这首感人肺腑的《春天里》,赢得了观众热烈的掌声和阵阵欢呼;2010年12月27日央视《星光大道》舞台上旭日阳刚再接再厉,一举摘取了月冠军桂冠;2011年2月12日,旭日阳刚又过关斩将,夺得了2010年度星光大道总决赛第二组分组冠军。
春晚后,“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兄弟两人,随着自己名气、人气的不断飙升,摇身变成了媒体及网络红人,互联网各大网站、论坛争相传播其视频歌声,各地音乐经纪商业公司纷纷找其签约、合作、汇演。其身价水涨船高,商演价格一度飙升到3~5万元,且仍有上涨的可能。
就在旭日阳刚意气风发,如日中天,蒸蒸日上的时刻,歌曲《春天里》的演唱者汪峰以知识产权侵权的名义,明确表示旭日阳刚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
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网络热议,很多网友骂声一片,都认为汪峰不仁慈、不仗义、心胸狭窄。而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声誉,一代摇滚巨星感到很是委屈。
2011年2月11日,汪峰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长达5000字为自己叫屈的文章。文章表示叫停是正常维权,也是为了旭日阳刚的发展。汪峰说:“如果他们永远翻唱别人的作品,最终是不会长久的。”
汪峰的文章发出后,获得了众多网友的支持。2011年2月11日,旭日阳刚即停唱了《春天里》,并表示应该尊重版权,尊重汪峰的做法。11日晚,旭日阳刚称自己正在外地商演,希望回到北京能当面向汪峰道歉。
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记者问:“如果有人告知你他们依旧在演出中唱你的歌,你会采取法律手段吗?”汪峰很干脆地回答:“我当然会!”
专家、学者、网友共同解析歌曲翻唱知识产权侵权案
面对翻唱歌曲《春天里》的禁令,在央视元宵晚会上旭日阳刚改唱了已故台湾著名歌手张雨生的《我的未来不是梦》。针对如此结局,央视名嘴崔永元在自己的博客里似乎在为旭日阳刚求情,并建议汪峰再创作一首歌,版权友情转让给旭日阳刚,给这次争执画一个圆满的句号。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拥有这首作品表演权在内的所有版权。如果商演,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从这一层面来说,旭日阳刚的确无法再演唱《春天里》了。
台湾音乐人黄舒骏也发出自己的呼声:“汪峰事件是个美妙而珍贵的争议,我们要七嘴八舌来保护且保证它走向皆大欢喜,关键在制度的完备与观念的进化,汪峰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对后世的影响搞不好比他的作品更强大,一定要皆大欢喜啊!”
中国青年报以《“春天里”的文化风暴裹挟了谁?》阐述了独到的看法:是旭日阳刚唱红了《春天里》,还是《春天里》唱红了旭日阳刚,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答案。这里面其实既有文化与市场复杂的逻辑关系问题,也有艺术本身的价值界定问题。不同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着不同人群看待汪峰与旭日阳刚二者在《春天里》的价值权重。
面对这些复杂错位的社会文化元素,当事人面临着艰难的选择,围观者也面对着文化价值判断的博弈。而这些价值阐述与文化博弈,本身何尝不是一种财富?文章阐述了汪峰在这起事件中展示的文化包容与秩序守护,应该得到尊重、理解,甚至是激赏的见解。
人民日报记者魏倩撰文表示:“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及原唱者,旭日阳刚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的表演权,被叫停演唱《春天里》并非无道理。无论是理智地从法律理解汪峰,还是情理上支持旭日组合,这毕竟不是一个免费的时代。”
历史学者葛剑雄认为:“中国可能是全世界双重人格最严重的地方”,关注此事的网友们既纠结于法律,又讲求道义的双重心理,滋生了颇多非议:有人质疑汪峰的做法是出于心理不平衡;有人认为维权可以理解;也有人说嘲讽汪峰在事件中从“小众变为大众”,当然也有人希望他们“重新找到一条联结在一起的途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说,“翻唱”一般来说是对他人作品的表演或者演唱,其中涉及到表演权。而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明确指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至于维权,李顺德教授认为,根据“音著协”章程,一般来说会员加入后,“音著协”代表其行使权利或到法院起诉维权。
天涯一网友认为:“感情不等于法律和道德,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可以给你一间房栖身,但决不允许你不付我一分钱房租出租这间房赚钱。我可以借给你汽车自驾,但绝不允许你私自外租或拉活赚钱。”
新浪一网友表示:“《春天里》是汪峰的心血之作。从程序上来说,汪峰维权无可厚非。当旭日阳刚确实有了一定的收入,且继续用《春天里》商演,为汪峰支付一定的版权费和使用费,这是很合情合理的。如果汪峰自此都不许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等歌曲,这样在情感上,汪峰做的似乎有点过了,但在法理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也有网友称:“摇滚巨星不缺钱,与草根达人旭日阳刚的侵权之战亦不排除相互炒作之嫌,就是打起官司,也是越炒越热,彼此得利,更谈不到伤了什么和气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基本已备完善,只是在著作保护上一直处于薄弱地带。究其原因,一是受传统文化“道德大于法律”的影响,减弱了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二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淡薄;三是有关法律法规在实施细则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空白,以致导致执法力度下降,侵权风险过低的局面。四是战线长、举证难、赔偿少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难或版权人不愿维权的原因之一。上述皆是助长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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