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个税法,起征点(即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3500元/月,并适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假设纳税人前八个月的工资都在9月份发,那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点的标准还是3500元起征点的标准征缴个税?对此,广东省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解释,如果纳税人是普通行业人士,所属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补发9月以前的工资,将按新规定征缴个税。
计税标准要看所属行业
据省地税人士解释,9月以前的补发工资具体按哪种标准纳税,要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来定。如果纳税人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可按年计税的“特定行业”,则按照“前八个月按2000元起征点纳税,后四个月按3500元起征点纳税”。
据悉,《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特定行业做出说明,即”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严格审核防“补发以逃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2011年8月4日挂上网的一份《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中明文写道:“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相关人士解释,根据这点,对于普通行业的纳税人,所属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补发9月份之前的工资,按照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缴个税。例如,对8月份的工薪所得,究竟是按照新法还是旧法征税?省地税局人士表示,将按照“实际取得”日期划分。除合理范围内补发工资外,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也按3500元起征点计税。
为确保企业不是因为逃税才“补发”9月前的工资,税务部门将对提出要补发工资的非特殊行业企业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核,包括现金流有无问题、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补发等。“一般不会前八个月都要补发工资,其中一些月份要补发是可能的。”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则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个税申报软件需升级
此外,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将于明日正式发布,该软件(客户端软件)版本为1.60.10版,支持W indows V ista、W indow s 7等操作系统。下载该软件的具体流程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ht t p://w w w .gdltax.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办税软件→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操作指南”、“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补丁”,根据操作指南进行升级。地税部门提醒各单位,没有上网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操作指南和升级软件。
省地税部门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客户端软件的使用、数据处理等的技术问题,2011年12月31日前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0-86000331;登录技术服务网站:http://www.gd12366.net,选择在线服务;采取Q Q远程服务:Q Q号码:2399170992;邮件和传真方式:邮件地址:ely12366@ qq.com,传真号码:020-86000776-808.
2011年度个税算法
●普通行业人员工薪所得
按照“实际取得”日期确定适用征税标准
合理范围内补发9月份之前的工资按照新标准计算
●特定行业人员工薪所得
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 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
后4个月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 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个体户等生产经营所得
前8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省地税提醒,相应纳税人应在2012年3月底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