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930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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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根据2005年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审批部门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事项变更手续,变更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根据以上规定,由365体育官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西境内提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变更事项申请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一)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依法相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的企业。
(二)变更的手续及资料齐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境内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提出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事项申请。
六、申请材料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许可项目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在国家局网上(网址:www.sfda.gov.cn.)进入“在线服务”,在线填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申请表》,同时在线打印与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申请表》。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报送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省级电信部门核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
5、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已办理变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定代表或网站负责人:
1、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网站负责人的任免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网站负责人的决议;
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网站负责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4、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网站负责人工作简历(附表);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省级电信部门核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
7、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已办理变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三)变更单位地址:
1、申请报告;
2、企业新地址的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由于城市规划,调整街道门牌号的,出具辖区派出所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省级电信部门核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
5、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已办理变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四)变更网站域名、IP地址:
1、申请报告;
2、变更的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网站域名、IP地址的相关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省级电信部门核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
5、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已办理变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五)变更网站中文名称:
1、申请报告;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网站中文名称的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
3、新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网站名称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省级电信部门核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
6、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已办理变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六)交易服务的栏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时:
1、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交易服务的栏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的文件;
3、与变更交易服务栏目设置有关的说明及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情况;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省级电信部门核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履行了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
6、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7、《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七)变更交易服务范围的,原有的资格证书收回,按本规定重新申请,重新审批,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设立”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
七、办结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802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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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点击下载)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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