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记者 龙天传
????日前,本报连续推出了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系列报道,引起不少读者的关注。近日,记者整理出部分市民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市社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案说法”,对此作进一步解读。
????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案例:市民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李某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李某的工资将会减少300元。李某觉得还是工资多拿一些好,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和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1800元,劳动者主动放弃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1年后,李某因为和公司在工资支付上发生争议,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双方有明确约定为由,同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评析: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4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等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法约定是无效的,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公司应当依法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职工已经参加了新农保是不是就不需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了呢?
????案例:农民工张某在家乡参加了新农保,2009年7月,他去到长沙市某物业公司工作。该公司得知张某已经参加新农保后,就社会保险问题与其协商约定:将保险金折成工资支付给张某。2010年8月,物业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向他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养老及失业保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以没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张某参加了新农保,责任在张某,而不在该公司为由不予缴纳。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新农保强调自愿原则。如果劳动者有用人单位的,应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可以继续参加新农保。
????用停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法处罚劳动者合法吗?
????案例:2005年4月,市民王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经查询得知公司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停缴了其半年的养老保险费。王某追问公司后得知,当时王某因为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给了其记过处分,要求其赔偿了部分损失,同时停缴了其半年的养老保险费。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处罚,并给予了公司部分赔偿,公司不应再停缴其养老保险费,公司则拒绝纠正。
????评析: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进行处罚。但任何处罚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处罚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