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少男性侵幼女案进行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经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7周岁的林某通过网络QQ认识了蒙某,并在聊天中得知蒙某是一位13岁的在校女生,两人随后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今年1月20日,情不自禁的林某约蒙某到某旅社房间见面,并随后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蒙某父母在获知此事后报警,公安机关在接报后将林某抓获。
案发后,林某表示和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且蒙某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而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对法律知之甚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明知蒙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林某在作案时是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容易遭受性侵造成身体伤害和心灵创伤。因此希望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学生性知识、性道德和性健康的教育,提高青少年对性侵害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道德观。
同时,因为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