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藤县一年轻小伙黄×健,为解馋瘾,伙同他人携带枪支流窜到相邻乡镇偷狗。熟料,狗未偷成却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围困。期间,黄×健等人使用暴力反抗,其一同伙开枪致一名村民重伤。在逃亡将近六年后,黄×健终究难逃法网。
????2014年9月18日,藤县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与其共同作案的另外几名同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九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健和黄×浩、黄×晓、黄×(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到藤县和平镇新良村石标组黄×柱(已判刑)的家中玩乐。期间,黄×健和黄×浩、黄×晓、黄×携带枪支驾车到藤县太平镇木崖村偷狗。在木崖村口处,黄×晓开枪打伤了一只狗,狗受伤后跑掉。之后,黄×晓和黄×再次去到木崖村寻找被打伤的狗时,被村民发现并围困,黄×晓遂打电话叫黄×柱等人前来帮忙解围。
????黄×柱等人来到木崖村后,与覃×林等村民争执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开枪将村民覃×的左手掌打伤。随后,村民将黄×、黄×晓、黄×杰当场抓住,同时缴获了黄×使用的枪支一支。
????经鉴定,被害人覃×左手掌所受的损伤构成了重伤,属九级伤残。所缴获黄×用于伤人的枪支所发射的枪弹有足以致人死亡的杀伤力。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健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在其两个同伙被人发现并被村民围困时,其又参与同伙暴力对抗的解围行动,其同伙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开枪致人重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未达“数额较大”,但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或者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藤县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健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鉴于作案时,被告人黄×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等,遂作出上述判决。(李 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