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一少妇深夜搭乘摩托车时,从车上跌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少妇为何从车上跌下、司机该不该担责?近日,岑溪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
????1995年出生的阿峰初中毕业后,就从老家南渡镇去到岑溪市区打工。年轻帅气的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刚从广东回来不久的有夫之妇阿梅。阿梅的丈夫不在身边,一个人住在岑溪市某小区。两人在微信上你一言我一语,聊得不亦乐乎。于是,两人相约见面,经过多次接触,双方都难分难舍。
????2014年9月2日晚上,阿峰与阿梅再次约会,阿峰驾驶摩托车搭载阿梅在市区内兜风,然后到岑中附近吃夜宵。23时许,阿峰驾驶摩托车搭载阿梅行至岑溪市第一实验小学路口附近路段时,阿梅从车上跌下受伤。阿峰立即拨打120,将阿梅送到岑溪市人民医院抢救。阿峰支付了30元,为阿梅办理了入院手续后离开,随后,医生通知阿梅亲属到医院,阿梅亲属到医院后拨打110报案。由于伤情严重,阿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此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证明。
????2015年1月21日,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阿峰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阿梅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
????是跌落还是跳车?
????庭审中,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双方各执一词,阿梅家属认为是阿峰驾驶不当而导致阿梅跌下受伤死亡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阿峰则辩称,阿梅是自己从车上跳下的,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阿梅从被告阿峰驾驶的摩托车上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的成因虽无法查清,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阿峰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在搭载阿梅的过程中,没有遵守交通法规让乘客佩戴安全头盔,存在过错。被告阿峰辩称阿梅是从车上跳下的事实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受害人阿梅已年满18周岁,根据智力和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应当预见到搭乘摩托车时不佩戴头盔存在极大的危险性,但其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原因力大小因素,由阿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合计为222361元,被告阿峰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承担155653元,扣减被告阿峰已支付的医疗费、停尸费、丧葬费等合计44121元,被告阿峰尚应赔偿111532元给原告。
????(温颖 陈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