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一储户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卡,泄露银行卡信息,导致银行卡里的三万元钱被转走,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欲索回损失。5月15日,龙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因无法证明银行在其存款被窃取中存在过错,最终撤回起诉。
????储户因资金被盗告银行
????2015年2月13日,365体育官网市的李某一纸诉状把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三万元。
????李某称,其于2014年11月28日13时许在被告银行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并申请开通信息服务。2014年12月3日,李某向朋友甘某借款三万元,甘某于同日将三万元分三次每次一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连续打入到原告的银行卡中。然而,当李某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却被告知卡上的钱已经被全部取走,李某随即到派出所报案,并到银行打印流水账单。根据流水账单显示,李某的存款已被人分九次取走。
????李某的存款被人取走后,李某要求银行赔偿而不得,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欲索回损失。
????因证据不足终撤诉
????龙圩区法院经开庭调查了解到,李某在2014年11月28日、29日连续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其中,28日办理的银行卡(卡1)在自己手上,29日办理的银行卡(卡2)则寄给一个据称能帮其办理信用卡的陌生人,且卡2留存的短信通知号码也是陌生人的手机号码。通过银行查询的卡1、卡2账户流水显示,卡1中的钱首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转入卡2中,再用卡2在异地取走存款。
????被告银行支行在法庭上称,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卡,留存第三人手机号码作为短信通服务号码,并把银行卡密码泄露给第三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银行卡开办协议中第五条规定:“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符合发卡行的代办规定,但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代办、转让、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李某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负责任。
????李某在庭上辩称,其办理银行卡交给他人的目的是让他人帮自己办理信用卡,和第三人并没有恶意串通的行为。银行认为不管李某基于什么目的、动机向他人提供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他明知有风险而为之,应对其卡内存款被他人转走承担责任。经过第一次开庭质证、辩论,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在其存款被窃取中存在过错,最终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等信息,更不能随意把用自己身份证开办的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
????(钟冬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