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智明 据报道,近日,广州李小姐以10万元定金认购了某知名品牌房企的一套商品房,事前销售人员曾口头承诺下定金就有“优惠价”且“不满意可退”,而后李小姐对售楼方给出的“优惠价”不大满意,欲意要求退还定金时,对方却改口说“定金不可能退”,并声明认购书对此条款有相关说明。且据李小姐所陈述,她后来才发现认购书上的“定金不可退”相关条款,以及认购书的甲方并不是当初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某知名品牌,而是一家名为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而当初销售人员的名片对供职公司的信息标明不够清晰。 究竟是不是口头承诺看起来铁板钉钉,而在认购合同里却“变了卦”?房产商真的打着知名上市公司的旗号来引人“上钩”,让消费者“信以为真”?若情况属实,那房产商就违背了市场诚实守信的原则。 按此前的一些案例,销售人员为实现销售目的而做出“口头承诺”,是一种“要约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销售方如果“反悔”,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搞噱头而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如果把“口头承诺”当儿戏,将其变成大言不惭的营销噱头,如此这般爱搞花样,如此爱信口开河,那视市场诚实守信为何物?这一点,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销售人员背后的房产商都需要好好扪心自问一声。必须认识到,为别人设下“陷阱”,迟早也将自己拖垮下去。 “房子买卖”本是美好生活里头的一件美事,却因销售方的不守信,而令人感到糟心。消费者在购房置业的过程里,要小心提防各种“口头噱头”,对合同的条款字眼盯紧盯准,多咨询法律意见,这样才能真正地“称心如意”。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相关企业公司,只有坚守“诚信为本”,财富的大厦才能真正地越垒越高,要不然,垮掉的速度可能比一句“口头承诺”的时间还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