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跨省流动的就业人员有过在多地参保缴费的经历,那么,将来退休后,他们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呢?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就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参保地缴费已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则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西的,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按以下规定确定区内待遇领取地: 1.属于广西户籍且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广西的,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2.属于广西户籍且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广西,按国家规定需回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3.非广西户籍,因在广西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按国家规定需回广西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广西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