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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金 如何缴纳
时间:2022-02-09 来源:365体育官网零距离网-365体育官网日报 作者: 编辑:陈虹熹

问题:事业单位A和事业单位B,建立一个企业C,A占股60%,B占股40%,认缴注册资本是100万元。成立一年后,A想缴纳60万元作为实际缴纳。请问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作为实际缴纳的渠道或者说证据。是不是只要用事业单位A的对公账号,直接把6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企业C的对公账号,用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即可?

答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二点规定:“(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综上所述,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自主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自主约定的出资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缴纳情况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涉及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监管问题的,建议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774-2832058。

(市行政审批局网络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