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公司人员不足40人,只有一些压力容器和锅炉起重机等设备,请问,我的企业是否必须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如果需要的话,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答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规定,贵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则该岗位人员需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氟化工艺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9.14聚合工艺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市应急管理局网络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