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在《意见》中,“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虽然只是简短表述了一句话,但是,在一些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却是一记明确的警醒:切勿“以罚创收”,扰民渔利。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个别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管,甚至“以罚创收”,饱受群众诟病。这主要源于行政执法的弹性空间缺乏明确尺度。《半月谈》曾报道,在北方某县,一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才1亿多元,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交通违章罚款一年竟有3000多万元。
行政执法设置了罚款,本意在于教育惩戒违法违规的当事人,起警示威慑作用。行政执法的价值并非“为罚而罚”,而是要预防违法,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罚款行为是该罚则罚,与“以罚创收”并无关联。然而,对于一种违法行为,什么情形该罚,什么情形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都有赖于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细化、量化。倘若行政执法方面存在裁量幅度过宽,该不该罚,罚多少合适,都由执法者根据个人经验进行判断的话,容易造成行政执法偏离法治的轨道,该严不严、该宽不宽,行政执法异化为“执罚”。
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以罚创收”看似纠正了不正确的行为,实则隐藏着较大的危害——“执法逐利”的行为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与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公正执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一些地方执着于“以罚创收”,原因无非是财政吃紧,需要通过罚款弥补,加上很多地方不公开罚款去向,缺乏透明度,最终使罚款收入容易沦为一笔糊涂账;此外,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导致屡屡出现执法乱象。诚然,“以罚创收”或许实属无奈,但财政吃紧不该成为剑走偏锋的理由,否则就是执法犯法,必须坚决遏制。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其清理的标准之一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结合《意见》来看,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意义非同寻常,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压缩了“任性”空间,将执法从“罚款经济”中剥离出来,给行政裁量权划定出一条明晰的边界,把“执罚”权力关进法治笼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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