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一派出所青年协警工作后与领导一起到藤县某景区散步。其间,该协警自行到景区深水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协警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景区、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同行领导承担民事责任。究竟,谁该为协警之死负责?
????2013年7月3日18时,藤县公安局象棋派出所教导员容某、副所长马某及协警陈某来到藤县某景区,在景区内设置的警务室向有关人员开展询问工作。工作结束后,马某、陈某便到景区竹林散步,二人进入景区后,陈某越过景区设置的水上乐园,来到深水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受害者家属认为,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作为外出办案领导,与陈某一同进入景区游泳,对陈某的遇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对陈某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景区存在疏于管理、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沙滩公园游泳场所缺乏安全救援设施等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死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受害者家属将藤县某景区、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以及马某告上法庭。
????对于陈某的溺亡,景区方面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已在景区入口处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上面标明了“温馨提示,本景区除沙滩公园的水上乐园供游泳外,其他地方禁止游泳,如有违反,后果自负”等字样,而在河岸边区域,也设置有“深水区严禁游泳”的警示牌。此外,景区也划定了水上乐园警戒线,并配备安全员。事发时,景区安全员看见陈某在深水区游泳后,向其喊话示意该处水深,严禁游泳。就此,景区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景区设置的警示牌,仍然选择在危险性很强的深水区游泳,其自身在此事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负90%的责任。景区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在深水区游泳时,只是在相距300米左右的地方喊话警示,在明知陈某游泳的区域存在一定危险隐患时,并没有继续采取有效的阻止行为,而是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景区在合理范围内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景区对陈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后,藤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景区赔偿原告五万余元。
????(张焕杰 黄海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