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法院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成功调解了一起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据悉,广东德庆县的聂某与广西苍梧县沙头镇的甘某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一份砂糖橘的买卖协议,约定聂某购买甘某种植的砂糖橘,砂糖橘由聂某自行在2020年1月19日至1月23日期间采摘完成。协议签订后,聂某支付了3万元给甘某作为定金。 协议履行至1月22日,由于临近年关,甘某的果园尚有部分砂糖橘未完成采摘,故双方重新进行约定:聂某可推迟至春节过后从大年初三起一个星期内完成采摘工作,并按原价格结算;聂某已付的3万元定金的一半作为已经采摘的砂糖橘的价款,另外的1.5万元仍作为合同定金。 然而,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约定期限内,聂某因出行受限无法前来采摘余下部分的砂糖橘。而约定的采摘期过后,甘某便将该部分砂糖橘卖给了其他买家。事后,聂某要求甘某退还定金1.5万元,遭到甘某的拒绝。聂某遂将甘某诉至法院。 苍梧县法院受理本案后,主办法官梁晟经调查后得知,由于疫情影响,砂糖橘价格下跌,甘某自行卖出的涉案部分的砂糖橘遭受了损失,故甘某不愿意退还定金。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被确定为不可抗力事由,该事由导致的损失并非合同双方过错,案件如果直接判决结案,则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此,梁晟着力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来解决本案纠纷。 案件在庭前及庭审时都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能成功调解。庭审后,梁晟仍坚持做双方的工作,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甘某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退款义务,此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据悉,今年以来,苍梧县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定分止争职能,把促成诚信交易、稳定经济秩序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考量,加大涉疫情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