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报道,近日,某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明确规定“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立法禁止啃老”引发舆论关注。
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啃老”现象的背后涉及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年轻人就业困难、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许多深层次因素,道德层面占更多成分,“啃老”是一种心理认知和感受,如何界定“啃老”的标准以及“啃老”的程度,本身就十分复杂,如果制定不出一套相应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立法禁止“啃老”就只是一句空口号。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聚焦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不断创新立法机制、方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只要一出现问题,便有人呼吁为某个具体问题或事项“立法”,似乎只要立了法,问题就能解决。例如,“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整容”“立法禁止人脸识别技术”“立法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立法禁止虐待动物”“立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等,其中有些建议是深思熟虑的,但也有些提议缺乏可行性。
但是,立法真会是一剂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吗?
社会治理重在法治。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立法固然不可缺位,但一些貌似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其实只是局部问题甚至是个案问题。拿未成年人整容来说,在“颜值即正义”的畸形价值观的影响下,低龄化的整容现象引发社会忧虑,但是这类现象发生的概率是否已经泛滥到必须出动行政甚至立法资源进行干预的地步?以现行的法律资源,在处理这类问题上是否已经鞭长莫及?这些都应予以评估。对待未成年人整容,在转变社会风气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强未成年人内在美的引导,培养孩子对审美的正确认知,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否则就算立法禁止也可能无法达到初衷。其他问题亦是如此,以立法“一禁了之”,实际操作性有多强,结果是不是一定如人意,恐怕也都要深思。
不少人可能会认为,无论什么社会问题,似乎都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去解决,只要立了法,设定一些法律责任,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这样就能表明对这类社会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其实不然。立法是解决社会问题最严厉的手段,技术难度之大,绝非拍脑袋和灵机一动就能实现。约束人们行为的条律,能在道德层面解决,何必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假如所有社会问题不分大小和轻重缓急,都通过诉诸立法求解,与其说是“重视法律”,不如说是对法律发展规律不甚了解,立场“盲目”。
当然,并非说解决社会问题一定不能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任何一项公共决策,在决策前都需要汇聚民意民智,充分讨论评估。对全社会来说,更值得审视的是,动辄呼吁立法,对“立法”过度依赖,实则是一种思想上的懒惰,这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立法”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法治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有赖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将法律资源真正用到“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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