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梁东波 温颖)12月1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三堡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三堡镇爆竹厂、龚昌等12人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垫付款877.36万元给原告。
经法院审理查明,岑溪市三堡镇爆竹厂成立于1989年,经济性质属集体所有制。2010年4月12日,龚昌取得了爆竹厂的承包权,与冼健强等8人作为股东出资建成三堡镇爆竹厂新厂,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股东通过转让或出租等形式将生产线转给他人生产经营。
2013年11月1日,三堡镇爆竹厂发生爆炸,造成在工房内工作的何秀芬等13人死亡和其他15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事故后,厂内各工房的实际占有或经营人全部为该案自然人被告。
爆炸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三堡镇爆竹厂与三堡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岑溪市三堡镇人民政府全权代理其处理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三堡镇政府根据委托书的授权,经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以每名死者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70万元赔偿给其家属,镇政府通过财政所共垫付910万元。经核对并由股东确认,镇政府又为三堡镇爆竹厂垫付了工人工资86万元、厂房租金3.69万元。
事故发生后,岑溪市公安局、安监局对厂内的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进行安全控制,半成品就地销毁处理,对原材料和成品作出变卖处理,所得价款为人民币122.33万元,存放于岑溪市政府指定的专项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受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赔偿的义务。
该案中,建厂出资人擅自分占厂内生产线、鞭炮座位并独自组织爆竹生产,或者在分得生产线、鞭炮座位后以出租、承包方式转让给他人独自生产炮仗,不管其内部以什么组织形式进行爆竹生产,都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出资人、承租人客观事实上已成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对爆竹厂的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其与爆竹厂均属法律上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共同有责任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并赔偿相关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三堡镇爆竹厂与12位自然人被告作为共同委托人,理应承担共同偿还垫付款给原告的责任。三堡镇政府受托代为变卖库存的成品、原材料,也属受委托事务,处理后所得款项122.33万元的所有权归属被告,可以抵减部分垫付款,所以被告须共同偿还原告的垫付款877.3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