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短短不到一个月时间,快速将100多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不仅未被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关消费及高消费,也没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彰显现代法治社会下企业应具备的诚信守法意识以及担当精神。 2019年2月17日,潘某钦驾驶车牌号为桂AC2987的大型卧铺客车搭载黄某盛等乘客,由广东罗定往玉林方向行驶至S6511岑溪至筋竹高速10KM+210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到右侧路外的石墙,造成黄某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的继承人吴某娟、黄某和黄某乐就赔偿问题起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潘某钦作为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未取得准驾事故车辆的资格,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的车主区某德将车辆转让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潘某钦,对造成该事故后果也有过错;区某德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客车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将该客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从事旅客运送,根据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岑溪市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由被告潘某钦赔偿1044254元给原告吴某娟、黄某和黄某乐,被告区某德、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2020年2月18日,吴某娟、黄某和黄某乐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岑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某钦、区某德和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岑溪市人民法院法官团队接到案件后,迅速启动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调查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网上冻结了相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催促其履行赔偿义务。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协商履行赔付义务事宜,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区某德在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隆安汽车总站有尚未结算的客运票款40万元,但已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先行冻结,暂时无法处置;潘某钦、区某德在南宁市无不动产登记,潘某钦在灵山县有旧房屋一幢,但系其父母生前留下的遗产,与四兄妹共有,且已抵押给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未还,因而也暂时无法处置。另外,潘子钦因此次事故腿部受伤已致残疾行动不便,无法工作,无经济收入。承办法官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德公司表示理解。3月18日,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层领导带领法务工作人员再次来到法院,表明坚决服从法院判决并积极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及时支付赔偿款,让受害者尽快获得赔偿,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 在本次事故中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主债务人潘某钦及另一被执行人区某德目前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愿意主动承担履行义务,当日已将全部赔偿款104.43万元连同执行费1.29万元、诉讼费7545元共计106.47万元转账至法院账户。 (覃伟杰 梁志鹏) |